【政識法字】反對你個反對!
鄭中基法律龍咁威政識法字
「Yo! 歡迎各位收睇《警訊》!聽講最近喺扯旗山頂,經常有一批無恥之徒喺嗰度扯旗,我即刻帶大家去直擊一下!」相信不少讀者對以上對白不感陌生,出自電影《龍咁威》,由鄭中基飾演的警員龍威被分派至主持《警訊》,其獨特的主持方法令人捧腹大笑。13年後的今天,我們要直擊扯旗,不用再走到扯旗山,每天的示威活動均可看到警務人員扯起不同顏色的旗:藍色「違法集會或遊行警告」、淺橙色「警方封鎖線警告」、紅色「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黑色「催淚煙警告」及橙色「速離否則開槍」。甚麼情況下,一個和平的遊行集會會變成違法?舉辦集會遊行一定要警方批准?當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時,主辦方有何方法「反對佢個反對」?事不宜遲,立即帶大家直擊一下!
首先,遊行及集會自由是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基本法》第27條保障香港居民享有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而《香港人權法案》第17條亦規定,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
當然,權利不能濫用。《香港人權法案》第17條便在集會自由後加上「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權利自由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去規範集會自由。而本港的《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便是政府用以限制市民集會自由的武器。《公安條例》在1967年因應六七暴動而制定,其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不採立當時不斷放寬管制的《公安條例》為香港特區法律,並由臨時立法會將一些被廢除的條文重新制定,並三讀通過,當中便包括「不反對通知書」制度。
很多人(包括公職人員)都誤以為舉行公眾集會或遊行需要向警方申請,再由警方「批准」並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其實,在《公安條例》下,任何人要舉辦超過50人的公眾集會或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都需要「通知」警方,再由警方考慮活動對社會的影響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有施加條件的不反對通知書或反對通知書。從條例的用語可見,是「已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而非「已獲批准的公眾集會」。換言之,若果通知警方後,主辦方沒有收到任何通知書,都是可以舉辦活動的。但若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那麼主辦單位及參與者都可能要負上刑責,面對非法集結,甚至暴動罪名。
其實,《公安條例》亦有規範警方禁止遊行集會的權力。例如第9 (4) 及第14 (5) 條均訂明若警方對建議舉行的公眾集會及遊行有意見,應盡可能施加合理需要的條件,而不是禁止或反對該活動。即使不接納有關通知,及有需要發出反對通知書,警務處處長在第15 (2) 條下有法定責任提供充分理由。法院亦強調這責任並不是一個簡單的結論。遺憾的是,警方對濫發反對通知書的態度是「做法不完美,但可接受,要改善」。
若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我們可以反對它的反對嗎?其實都不需要我多說,相信各位在這個夏天後都清楚知道香港有一個「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
可悲的是,日以繼夜的聆訊代表警方不斷以發出反對通知書為武器去打壓市民的集會自由,連一向和理非的民陣也多番碰壁。在「遍地開花」的年代,發出反對通知書已經阻止不了公眾活動,相反,「你越禁我越要出,制度內不可行我就喺制度外玩」。例如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已表明不會通知警方,因為警方必會發出反對通知書。可見,整個公眾遊行制度已漸漸淪為「紙上的黑色物體」,而這正是現在市民反對警方反對的方法。
【政識法字】
專欄由6名大律師輪流撰寫,逢周一在蘋果動新聞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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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月1日(星期二)
時間:下午2時
地點:維園集合起步往遮打道
註︰警方正式發信反對
主辦︰民間人權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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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撐學生】
召集有心人 撐學生全年睇《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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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百日》 《自由之夏》 -----------------------------
《囚牢之疆》 專頁
揭開集中營邪惡面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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