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爭議】「沒披露事實」投訴激增倍半 有孕婦獲平反獲賠70萬
醫療保險有供冇賠拒賠漏報病歷
市民投保時被指沒有披露事實(病歷)、以致申索時被保險公司拒賠的投訴(爭議)近年激增,由2014年的52宗激增1.4倍至2018年的125宗,早引起各界關注。據保險投訴局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近年在記者會披露的個案,投保人投保時沒披露或忘記披露部份病歷,不一定代表保險公司便一定有權拒絕就事主日後患病時的醫療開支作賠償,因委員會作裁決時,若發現漏報的病歷不嚴重(不影響保費)、只屬單一病例(非長期病)並屬年代久遠(投保人可能僅因記不起而漏報)的話,有機會判投訴人勝訴。去年投訴委員會即披露曾有甲狀腺癌女患者因無申報懷孕時短暫出現的「三高」問題等而被保險公司拒絕就危疾保障賠償,委員會最終裁定女投保人投訴得直,保險公司需賠70 萬元。
該內地女子在褔建醫院接受甲狀腺癌切除手術後申索危疾保險,保險公司發現受保人在投保前一年,懷孕期間曾確診地中海貧血,並有高尿酸、高甘油三酯、高膽固醇等「三高」問題,保險公司其後以投保人沒有披露重要事實拒絕索償。但委員會認為,女事主的地中海貧血只屬輕度,投保時即使有申報也不會被徵收額外的附加保費。此外,投保人懷孕時不正常體檢結果,僅屬單一事件,故裁定受保人投訴得直,保險公司需賠70萬元危疾保險,亦屬2018年獲最高賠償的投訴個案。
另一個案涉及女投保人因癌症接受乳房腫瘤和淋巴結切除後向保險公司申索住院保障,保險公司指投保人曾於95至10年間因膀胱炎、頭痛、關節炎及濕疹等問題求診,卻沒有在投保時申報這些「重要事實」,遂拒絕賠償。投訴委員會跟進後,認為沒披露的病歷發生時間「太遙遠」而且屬單一狀况,情況亦不嚴重(毋須特別醫療護理),裁定受保人得直,保險公司最後須賠8.5萬元住院費。
以往亦曾有女士投保時申報於14年前曾患子宮囊腫,而每年的例行身體檢查結果正常。兩年後投保人因手腳無力、視力模糊,入院後確診多發性硬化症並此為由病向保險公司索償。但保險公司跟進索償時,卻指女事主於投保的12年前,曾在7天內2次因右眼眼痛及視力下降向公立醫院急症室求診,診斷為右眼急性視力缺損。保險公司認為她於投保時「無披露重要事實」,拒絕賠償。
但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調查後,發現受保人當時因感情問題經常哭泣致眼痛,但使用醫生處方的眼藥水後經已痊癒,無證據顯示她要繼續接受治療,故認為該次病倒僅屬「單一事件」,保險公司要求披露的事實不合理,最後裁定保險公司需發放65萬元危疾賠償。
不過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記者會中不止一次提醒市民,醫療保險的投保人投保時,必須盡量披露所有已知事實和病歷,並切勿誤以為多年前的疾病已痊癒就毋須申報,總之只要出現過病徵及需要就醫或被建議跟進治療,就要向保險公司申報,因保險公司有可能因投保人無披露事實而取消保單和不賠償。但委員會強調,處理投訴時不會單純從法律角度看,也會從消費者角度去看,怎樣才是「合理披露重要事實」,以保障市民。
委員會2018年審結的個案中,裁定15 位投訴人得直,涉及金額211 萬元;另外74 個達成和解,投訴人共獲賠505 萬元;不過另有多達237 宗投訴表面證據不成立,原因包括投保人沒有申報曾患疾病、所患疾病超出保單保障範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