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攬子燒炭】若證據充足 大律師:或會被控告企圖謀殺
自殺燒炭油柑頭陸偉雄
大律師陸偉雄指,若證據顯示男戶主有意圖攬子女同死,或會被控告企圖謀殺。
對於荃灣油柑頭村一名男子在寓所燒炭,屋內還有3名年幼子女和女傭( http://bit.ly/2mJj4C6 ),大律師陸偉雄直指,若證據顯示男戶主有意圖攬子女同死,或會被控告企圖謀殺。陸譴責同類行為,強調每個人的生命都是瑰寶,當事人固然不應貿然輕生,更不能夠把情緒發洩在小朋友身上,剝奪小朋友的性命;任何成年人的感情或金錢問題,都與小朋友無關。
陸偉雄解釋,是否構成企圖謀殺罪名,需視乎男事主燒炭時是否意圖與子女「一鑊熟」,「可能有人情緒激動諗住燒炭,但有諗過有小朋友喺身邊」,另外亦需視乎環境證供,「例如有冇關閉晒所有窗戶,或者鎖晒房門,唔准小朋友走」。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4條「以未有指明的方法企圖謀殺」,任何人以任何未於前述條文指明的方法企圖謀殺,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
陸續指出,除了企圖謀殺,警方亦可根據是否有足夠證據,控以《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6條「遺棄兒童以致生命受危害」,或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若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但一切有待警方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