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蘋果》調查發現,事件中三間公司,事主李先生都以為是財務公司,但查實三間公司都沒有放債人牌照。市民可在網上查閱財務公司的牌照。
根據《放債人條例》,任何人無牌經營放債人業務,即屬違法,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兩間轉介貸款的公司百利達及富高,商業登記皆為「財務按揭顧問公司」,但百利達廣告卻省去「顧問公司」四字,令李先生以為是財務公司。
至於正式貸出款項的英倫財務有限公司,於2010年曾成功獲得放債人牌照,但自2011年起,其續牌申請已被駁回。據公司註冊處紀錄,英倫至今未獲放債人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