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出席立法會小組會議後,被問到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是否不受《基本法》第22條所限等實際安排,以及公署與國家有關機構在怎樣的「特定情形」可對案件行使「管轄權」時,兩度承認「我哋(律政司)係……都唔清楚嘅」、「我而家都真係唔知道」。至於特首在國安法下罕見有權指定現任或前任法官案件,會否予人不公印象?鄭指據其理解,國安法的草案說明並非指特首可指定某一位法官審案,而是特首可指定「若干」不同階級的法官專門處理案件,「就係佢指定一個list」。
鄭堅稱這安排與現時本港商事法庭和仲裁法庭一樣,即可以讓若干法官先處理相關案件。她指,指定「若干法官」的優勝之處是該批法官審案時「更加係會專長,出嚟嘅案例亦會寫得更清晰」,「所以呢一個指定若干名法官呢,我嘅理解,就係佢指定一個list」,強調安排不會影響香港法院的司法獨立,因所有法官最終判案時,都只可以按法律和證據處理。
對於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指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不受《基本法》第22條所限,鄭若驊未能正面回應,更稱公署的實際安排「其實我哋(律政司)係……都唔清楚嘅」,只重申草案說明公署人員要遵守全國性和香港法律。。
至於公署與國家有關機構在「特定情形」下可對本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問到她是否掌握所謂「特定情形」時,鄭亦未能言明:「具體係點呢?大家未有條文呢,我而家都真係唔知道,所以我比較難,亦都唔適當、唔應該可以喺呢度討論」。
律政司昨日曾發聲明,指會成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律政司會否就此向立法會申請撥款和增加人手?鄭若驊未能回應,只稱律政司會就相關部門作出人手安排,「呢個我哋而家係準備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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