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案情透露,該對港人夫婦在去年10月在紐約曼克頓蘇豪區Lafayette285號,購買一個三房公寓單位,價值為735萬美元,即約5,733萬港元。該對夫婦當時向賣方代表律師,即案中被告現年65歲的JamesJohnArmenakis,支付約10%即73.5萬美元的按金(約573萬港元),但在今年5月交付尾數時,發現該筆款項一直未有交至賣方。該對夫婦遂向紐約地方檢察部門指控被告律師。
控方未有透露案中港人夫婦的身份,但指出被告將該筆款項用於個人用途。另外,當地檢察部門也發現,被告於02至07年間沒有支付一筆約9.8萬美元(約76萬港元)的稅項予當地稅務部門,以及沒有確實上報可賦稅收入總額。
被告JamesJohnArmenakis昨日否認指控,並以7.5萬美元(約58萬港元)保釋外出。根據當地法例,非法盜用他人按金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15年監禁,而欠稅罪成最高監禁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