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指女侍應以雷射筆照射 官裁定觀察不可靠被告脫罪

蘋果日報 2021/01/13 00:00

雷射筆百步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前年平安夜警方在沙田大會堂外「百步梯」拘捕身穿藍白色碎花裙的女侍應,指她用雷射筆照射警員,控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經審訊後,今在沙田法院裁決。裁判官指捉拿被告的警員對現場狀況觀察不可靠,而且根據相片推斷,現場有不少警察,除非被告完全不顧個人安危,否則不太可能會無緣無故在難以脫身的情況下大膽犯案,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38歲被告黃馨早前曾提議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案件,但控方拒絕。今日裁決後,控方堅持指被告自招嫌疑,明知現場狀況仍帶可疑物品到場,遭警方截停後搖擺抗拒,反對向辯方賠償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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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則指,雖然被告對警方不算很合作,但警員沒有表明來意便突然衝向被告,不發一言地隨被告移動而阻攔,被告未必知道自己正受截查,或許以為正與警員爭路;而她知道被截查後沒有逃跑,沒有自招嫌疑,裁判官判她可取回訟費。
案發於前年12月24日,據警員潘漢基(譯音)供稱,當晚巡邏至新城市廣場一期玻璃門外的百步梯底部,突然有一束綠色雷射光從梯頂照向警方。他看見被告在梯頂,遂衝上前追捕。被告逃跑,結果在平台被截停,過程中被告放下載有雷射筆的束繩袋。

沒證據證明被告接觸過涉案雷射筆

裁判官認為證人警員或許已盡力並誠實作供,但對於現場人流和在場警察的動態,作供警員觀察不甚理想,證供整體不能被安心信納。他最初供稱現場人流稀疏,被告前方站了6或7人,受盤問時改稱6、7人散坐,其他不同位置可能還有十多至二十人,前後描述非常不一致。
另一方面,警員在盤問下說百步梯下方有數十名警員,沒說被告身旁有警察,但對比案發前十分鐘拍下的照片,單單被告身旁就有至少5名警察,另有人坐在梯間,亦有持攝影器材的人站立。裁判官認為,警員沒理由在照片拍下後的十分鐘內散去,現場也不可能只有照片拍到的一角有如此多人,相信現場情況與證人警員的描述有明顯差異。
裁判官續指,警員對於被告使用雷射筆一事,觀察亦不可靠。即使被告在警方重重包圍下照射梯底警察,也毋須證人衝上長梯拘捕,被告身旁的警察自會行動。再者,現場只有街燈映照,證人自言剎那間望到被告犯案,追捕時亦要同時留心梯級、旁人和被告,實有可能看錯或看不清楚。
至於警方從被告袋裡搜出剪刀及 口罩 等物,裁判官指剪刀只是普通美工剪刀,被告也有解釋用途,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習慣,被告不一定有非法意圖。而被告的衣著亦無可疑,她身穿藍白色碎花裙,沒有防具,連口罩也沒有。至於涉案雷射筆,警方沒檢取指紋或DNA,沒證據證明被告接觸過。
【案件編號:STCC18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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