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黃翠芳於95年9月獲浸大持續教育學院聘用,至00年9月正式委任為教師教育總監。入稟狀指出,她於04年遭院長黃志漢暫停職務,院長並要求校方成立委員會調查她,至去年6月,委員會指她蓄意疏忽,拒履行1項職務,裁定她行為失當。
黃續指,浸大校長根據委員會的報告及採納其建議,對她作出譴責,另要她接受為期半年的職員發展休假,由同年9月起生效,其間暫停職務,但需自費制訂職員發展計劃書。結果,她花費9千多元修讀職員管理的短期課程,向校方呈交初步的計劃書。
然而,院長於去年11月再要求校方成立第2個委員會,指她不接納第1個委員會的判決及未有遵守建議呈交職員發展計劃書,要求考慮撤銷她的聘用。她曾致函校董會提出上訴,但校董會回覆沒有既定上訴程序。
案件編號:HCAL5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