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案情指出,被告自00年起,負責第三代調派系統的籌備及招標工作,有關系統可透過電腦及衞星定位確認消防及救護車位置,再由電腦自動編排最迅速行車路線。政府於01年3月以約5,600萬美元(約4.4億港元),將合約判予新加坡承辦商SingaporeEngineeringSoftwarePte.Ltd(SES),該系統已於05年正式使用。
01年2月,被告推薦胞妹董美儀任股東的公關公司MediAdvertising(HK)Ltd,參與競投舉辦SES與消防處簽約儀式,控方指被告職責不包括處理簽約儀式事宜,也沒有向有關部門申報自己與該公司關係,最後簽約儀式由被告胞妹公司以49萬元投得。
至04年4月,被告又向SES香港總經理示意當時就讀中五的女兒希望到新加坡實習,SES總公司於是提供實習機會予她,以及發放約兩萬多港元津貼。
案件編號:DCCC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