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李克強簽國務院令 外資企業不再根據中外合資等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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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簽國務院令,修改和廢止部份行政法規。(新華社)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即日起外商投資企業不再根據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等分類,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統一適用《外商投資法》。
新華社報道,為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國務院決定對22部行政法規的部份條款予以修改,首先是根據《外商投資法》實施後不再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實行審批的實際情況,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5部行政法規中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的內容。
第二部份則是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關於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等6部行政法規中與「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2020年版)」不符的條款予以修改。
第三則是《外商投資法》實施後,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再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進行分類,其組織機構、組織形式等統一適用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最後,對涉及落實中國國務院「放管服」(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事項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4部行政法規的個別條款,一併作了修改,取消有關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環節。
同時,當局廢止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外商投資法》實施後,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統一適用《外商投資法》、合夥企業法以及有關商事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不需再保留單獨的管理辦法。
此外,李克強在會議上強調,對排污違法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特別是對造成重大或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排污違法行為,要堅決依法嚴懲。當天通過《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明確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影響程度等,對排污單位實行分類管理,規範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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