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書面判詞指,原告唯一專家證人、香港滑水總會教練熊祖耀,單憑當日與原告同行的前男友形容的情況及自己經驗,就推斷肇事快艇超速、原告當日頭痛是因船速太快,法庭認為不能接納其觀點。
其中熊承認,滑水時毋須戴安全頭盔,法庭同時認為沒證據證明袁駕駛時受酒精影響,而原告及其朋友是成年人,有自我照顧能力,袁無責任阻止他們飲酒和酒後滑水。反之,原告在事發前也有飲酒,法庭相信,導致她受傷的部份原因亦是如此,故她自己也需負部份責任。
案中首被告船主何志強沒抗辯,法庭在2013年裁定他需為意外負責,只爭議賠償金額。由於法官昨裁定駕駛員毋須負疏忽責任,認為船主也可作爭辯,決定給予機會,容許他於35日內與法庭約時間安排處理。但法官仍為賠償額作出評定,指若原告可證明被告的責任,她可獲近660萬元賠償。
意外發生於2010年7月14日,2008年初學滑水的原告黎佩玲,與數名朋友玩滑水期間失足跌倒,頭部撞擊水面,出現腦震盪及腦出血,需開腦放血,留院9個月後,記憶力和自理能力減弱,一度認不出父母及停經,腦部傷勢亦令她左邊身活動不良,出入要撐枴杖,需由任職助護的母親辭工照料。
案件編號:HCPI46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