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昨在東區法院表示,潘若不繳罰款,裁判官可判監代替。裁判官馬保華強調,法庭不希望被告因沒繳罰款而判監,潘可能因意氣用事或原則問題拒交罰款,案件已一再押後,若不判他入獄,會向社會發放錯誤訊息。馬官認為每張傳票判監兩日,5張傳票合共判監10日是恰當,故下令判監10日。
但辯方隨即透露潘已就定罪向高院提上訴,獲安排於明年3月22日處理,望法庭暫緩判刑。馬官跟着提議辯方申保釋候上訴,但辯方不接納,馬官決定覆核判刑,撤銷判潘入獄的命令,將案押後至明年3月24日待高院上訴結果再訊。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據《裁判官條例》,裁判官可覆核判決,包括撤銷判刑。
但一名曾任裁判官的法律界人士直言馬官今次做法沒意思,「唔係你上訴就唔判住」,認為沒法律理據,濫用權力,既然被告明言不會付罰款,便應立即執行判刑。
案件編號:ESS14077、84、89、93、98/13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