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叔fb改圖扮型男1晚性侵少女5次

蘋果日報 2015/02/27 06:00

台灣性侵新台

台灣新北市41歲男子陳殷,利用修圖軟體把fb照片改成型男照,並稱自己26歲,專找中學女生加入成好友,再用LINE騙取少女資料、裸照,涉嫌分別性侵2名13歲少女,並不顧其中一女月經,一晚性侵5次。新竹地院合議庭法官昨依強制、恐嚇危安罪及對未滿十四歲少女強制性交罪判處10年半。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殷去年4、5月以「陳玄燁」為名,在網路上認識13歲的國一少女,常要求少女與異性的聊天內容截圖給他看,後來獲知1中學男生暗戀她,竟以此為脅迫少女自拍裸照給他看,否則要加害那名男生,女子最後因畏懼就範。
 
去年9月3日陳殷騎電單車到女子就讀的中學外等候,強拉對方上車,將她載至竹東一間汽車旅館,不顧女子月經,一夜性侵對方5次,隔日將她載回男子桃園住所。後來再不顧女方下體及腹部疼痛,又再性侵3次,最後將少女載回竹北,給她2,000元新台幣(約490港元);少女回家後全身癱軟,母親將她送院才知遭性侵,即時報警處理。
 
警方另外查出,陳殷去年8月也認識另名13歲少女,在網路上成為朋友。他得知少女曾和一名羅姓男子性交,竟恐嚇她到樹林火車站與他碰面,否則要公佈她和羅男的事,少女害怕前往,被陳殷載到新莊租屋處拍裸照、性侵,2星期後又再以相同理由,約至湖口租屋處性侵。檢警在陳殷手機、電腦內發現2女裸照等證物。
 
陳男坦承與少女發生性關係,沒有強迫,不過法官認定陳男惡行,考慮陳男為滿足個人私慾,竟利用fb欺騙少女,繼而性侵少女,嚴重傷害少女身心,且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因合議庭法官依強制、恐嚇危安罪,及對未滿14歲少女強制性交罪判處10年零6個月徒刑。

台灣《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