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09年12月13日至去年3月10日,譚先後發送六封電郵至特首辦及警察公共關係科,催促盡快拘捕傳媒報道過的罪犯,包括腐蝕性液體案。其中兩封電郵同時寄往政務司及財政司辦公室。
譚警告曾蔭權和鄧竟成稱,會號召市民「當街出手打你,並打劫10萬元」、搗亂他們寓所、焚燒政府總部高官座駕、花草樹木和區旗,又說會長期靜坐抗議,以還受害少女公道。他又警告要在一周內拘捕疑犯,否則會到政府總部和警察總部發動大規模騷亂,燒毀《基本法》,並在兩座建築物上塗紅油和向廉署舉報。
譚認為「警方又再失責」,不能容忍他們「散漫」,揚言號召市民,恐嚇曾蔭權、唐英年、曾俊華和鄧竟成說「我和市民不排除強姦四人之妻和母親,以示嚴戒」,甚至將四人「毆至重傷,甚至死亡」。譚去年4月19日在耀東邨住所被捕。署任主任裁判官胡雅文認為被告恐嚇語句屬嚴重,先取感化、精神、心理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下月29日判刑。
案件編號:ESCC9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