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被告在床上坐在14歲事主Z身上,陳官指想不到任何無辜的解釋。辯方指Z其實是到李家中試運動衫,之後到床上嬉戲時過了火,並稱沒進一步行為。裁判官便指Z曾透露當日有接吻,但由於案情沒提及,故判刑時不考慮。
辯方求情透露,李案發後向精神科醫生求診,醫生診斷李非性變態,但他成長背景不幸,曾受侵犯留下陰影,影響他建立人際關係,需跟進治療。辯方續指案件嚴重之處是牽涉師生關係,而且李比Z年長一倍,但案情不涉恐嚇或暴力,Z沒精神創傷迹象,而且李沒用陽具獲取快感較同類案件輕微。
辯方呈上60封求情信,由李的親友和32名學生撰寫,對李評價正面。辯方大狀特別邀請裁判官閱讀其中一封,惟不欲透露寫信人身份,不過裁判官閱讀後問:「(寫信人)同案件有關?」辯方重申不想透露,「畢竟撤銷咗」,僅說不是Z。
李前日承認向16歲以下女童作猥褻行為罪。案發於今年2月9日,警方因李涉與某女學生有親密關係而拘捕他,之後從其手機相片揭發他與Z的親密行為。基於李認罪,控方決定不提證供起訴另一控罪,即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指李手機涉藏有女童Y的53張相片及44段影片。李早前還被控與女童X及Y非法性交,及透過一名男學生叫X改口供,企圖妨礙司法公正,已因證據不足撤銷。
案件編號:KCCC8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