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平治的登記女車主姓洪,2008年新車價約49萬元。消息指,警方聯絡車主了解,車主聲稱把該車借給朋友使用,事後亦與對方失去聯絡。大律師陸偉雄直指涉事司機不知所終,做法不妥,因為《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訂明發生意外時,司機有責任停車並報警,否則可能犯法。
事發於前晚9時許,該輛平治沿吐露港公路往上水方向行駛,駛至天賦海灣對出時,車頭突然冒煙起火,司機隨即把車停泊在路邊,其他駕駛人士途經見狀報警。有駕駛者拍下現場情況,只見當時平治車火光熊熊,火勢一發不可收拾,車頭嚴重焚毀。消防接報到場開喉灌救,花約10分鐘把火救熄,相信是機件過熱引致火警,事件中無人受傷。而警方在場調查時,司機已不知所終。
■記者黎家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