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界認為,徵求意見反映當局沿十九大開放金融精神,對行政程序盡量簡化核准及操作,但前提是嚴防系統性金融風險,穩妥推進金融業對外開放。他相信,在「大資產管理計劃」規定下,即使取消境外理財產品審批改行報告制,表外結構產品仍受嚴格監督。
《決定》修改的內容包括,增加關於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許可條件、程序及申請材料等規定,為外資法人銀行開展股權投資提供明確法律依據。
按國務院簡政放權方向,《決定》亦取消了外資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理財托管等4項業務審批,改實行報告制。另外,在許可條件及程序上,最大限度與中資商銀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