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尋釁滋事罪,在1979年版的中國《刑法》中原是流氓罪的一部份。內地法學界對流氓罪的主觀意圖一向強調刺激說,即流氓罪的目的是「通過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來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達到某種精神上的滿足」,以此區別於侮辱罪及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趙連海被指控的四宗罪,包括在街頭接受訪問引致市民圍觀、在法院外展示A4紙標語、在餐廳聚會紀念毒奶粉事件一周年、替被強姦的李蕊蕊報案時在公安局外滋事,又有哪一宗是為尋求精神刺激?只能說,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政府為甚麼如此打壓以趙連海為代表的毒奶粉受害家庭?如此尋釁滋事就不怕激化更大民怨甚至民變?有內地律師呼籲,記住在判決書上簽名的法官,相信未來他們也將接受審訊。但是,海內外矚目的趙連海案顯然不是大興法院可以作主裁決的,庭上法官只是傀儡而已。真正的罪魁禍首,是指揮公檢法的北京市政法委,甚至是中央政法委。至於其目的,恐怕要等歷史審訊開始才會真相大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