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反斗車王》】強國山寨片公司敗訴 賠迪士尼$160萬

蘋果日報 2017/12/22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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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識産權法院昨天(21日)二審判決國産片《汽車人總動員》,涉嫌抄襲迪士尼動畫片《反斗車王》(內地譯:《賽車總動員》)一案。法院認為《汽車人總動員》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須賠迪士尼和相關公司135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約160萬港元)。
2015年7月,國産動畫電影《汽車人總動員》在國內上映。迪士尼公司、彼思動畫公司(Pixar)當時發現,這部電影從名稱、動畫形像到宣傳海報,都涉嫌抄襲了《反斗車王》系列電影,於是控告該片的出品方藍火焰公司、發行方基點公司及在網站上傳播該片的聚力公司。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汽車人總動員》電影及海報中的「K1」、「K2」動畫形象與迪士尼公司、彼思在《反斗車王》及《反斗車王2》中創作的具有獨創性的「閃電王麥坤」、「法蘭斯高」動畫形象實質性相似,構成著作權侵權。
同時,《反斗車王》電影名稱經過權利人的大量使用、宣傳,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汽車人總動員》的電影海報卻將「人」字用「輪胎」圖形遮擋,在視覺效果上變成了《汽車總動員》,與《反斗車王》在內地的名稱《賽車總動員》僅一字之差,容易使公眾産生誤認,故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藍火焰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約119萬港元),基點公司承擔其中80萬元(約95萬港元);藍火焰公司與基點公司共同承擔控方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35萬餘元(幾42萬港元)。
三被告不服,向上海知識産權法院提起上訴。法院昨日二審時指,《反斗車王》是原告公司系列電影名稱,具有一定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被告在涉案海報的製作及使用上存在故意混淆的,觀眾在拿到電影票之前,已可能混淆真偽。法院因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藍火焰公司、發行方基點公司,須向迪士尼公司、彼思動畫公司(Pixar)賠償135萬餘元。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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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人總動員》(左)和《反斗車王》海報極為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