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中午12時,鄭女士持「雷曼騙財,銀行助紂,創興回水」的標語,再次到德輔道中創興銀行總行門外請願,銀行指其行為造成滋擾,向她發一封律師行的警告信;對於警告信,她說:「我俾創興銀行呃到乜都冇啦,我仲驚乜呀。」鄭女士透露,自本月初銀行拒絕與她磋商賠償後,她曾三次到該行門口請願,其中一次進入銀行大堂,當時銀行報警,但警員到場了解事件後就離去。
雷曼事件後,鄭曾參加多次大型苦主遊行,她說,「行到我雙腳生晒雞眼。」居住大埔的鄭女士說,今年2月,在銀行職員游說下將100萬定期轉買雷曼迷你債券。本月12日,她在創興銀行總行門口焚香求包青天為其主持公道。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表示,銀行要有足夠證據證明鄭女士的請願行為,對銀行職員或顧客造成嚴重滋擾,法庭才會簽發禁制令;若事主示威行為合情合理,法庭未必會頒禁制令。如果法庭頒禁制令後,事主仍違令去示威就是藐視法庭,可能會判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