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177-8頁討論行政長官的任期,也是以香港的實況,和參照過往香港總督的任期及署理原則為基礎,完全沒有引用內地體制,更沒有表示中途缺位而引起的行政長官選舉,要遵照內地的做法,反而是參照港府的安排。
可笑的是,傳媒上經常提醒我們是蕭蔚雲的學生的王振民,卻公開表示,解釋《基本法》中行政長官出缺的任期,要引用美國憲法的慣例及「國際慣例」,而梁愛詩女士,就跟隨「內地體制」。蕭老若今天仍然在世,真的難以想像會有甚麼反應。也許,在黨政權力高於一切,人治凌駕法治的內地,法律意見隨風擺柳不足為奇,可哀的是以維護法治為傲的香港特區也如是,如果這就是「曾氏王朝」的初試啼聲,那麼「一國兩制」就前景可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