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安排亦只限於內地中級人民法院及以上的法院審理的案件,及一些獲授權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在香港則限於區域法院及以上的法院。黃仁龍指出,此安排可消除投資者對訴訟和執行判決的疑慮,為中港有商業事務來往的人士提供便利和信心,亦使兩地投資環境更具吸引力。
律師會前會長葉成慶形容,新安排可改革及推進國家司法制度,增加港人對內地司法的信心,他認為,若根據正常立法程序,最快可於下個立法年度落實公布。
律政司署理法律政策專員黃繼兒認為,雖然目前此安排暫時限於商業案件,但不排除日後進一步擴展至勞工及婚姻事務。他說,由於澳門在這方面已延伸至其他民事案件,本港日後有可能跟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