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樓換航權】控方陳詞:馮永業及陳婉玉欲以私人關係作開脫理由
賭王姨仔買樓換航權馮程淑儀陳婉玉馮永業
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政府高官馮程淑儀的丈夫馮永業,涉收受賭王姨仔陳婉玉賄賂一案,今進入結案陳詞階段。控方指出,案件唯一爭議點是涉案51萬元買樓臨時訂金究竟是否「甜頭」。控方認為,這是陳婉玉給馮永業的「甜頭」,以討好作為政府高官的馮。控方直言,即使兩人有私人關係,也不代表有關利益便不屬甜頭,兩者並非互相排斥(mutually exclusive),可以同時存在。
控方形容,馮陳兩人對於是否知道對方的公務身份一事,作供時刻意設法迴避,例如明明二人出席同一個立法會事務委員會會議,陳卻稱不知道馮的身份;而馮亦聲稱要到2005年收到港聯直升機信件,才知道陳是港聯執行董事。
控方指,若兩人承認了大家的公務關係,即會構成控罪,故兩人作供時混淆視聽,欲以私人關係作開脫理由,設法抽離自己的公職身份及職務。惟兩人「越想脫離,就越欲蓋彌彰」。控方指出,兩人有私交一事,不但無法幫助辯方案情,反而加劇事件的嚴重性,因兩個有私交關係的人,根本無可能獨立處理公務。
控方更指,馮陳形容兩人婚外情見面時間少,但陳出席立法會會議時,在席的馮亦有發言,質疑陳謂:「抬高頭就會望到,有幾難睇到?」控方亦質疑:「咁親密嘅關係,又咁難見面,點會唔望下大家?」控方認為二人證供不實。
控方亦攻擊兩人對涉案51萬元的辯解,指兩人說法自相矛盾、一派胡言。例如兩人指涉案雍景臺單位51萬元臨訂,是用來抵銷陳婉玉報答馮永業協助她炒樓賺錢的報酬;但控方指出,轉手賺錢的翡翠園單位交易,是在支付51萬元臨訂後一個月才成交,故此支付51萬元時已協定用來抵銷炒樓利潤之說,時間性不正確。
控方亦指,馮永業不能主觀地自言沒有利益衝突,因為他既已收受利益,行為便已陷入「忠誠分裂」:「一收咗錢,邊個人仲會信你公平公正去處理?」根據書面陳詞,控方認為在貪污層面而言,法律上沒要求識別馮永業作出了甚麼特定優待作為,當中「傾向優待」可包括將來作出優待的機會。
控方直指,公職人員可能如常執行一般職務,作出正確的決定、做正確的事情;然而他一旦收受利益,公眾對其不偏不倚處理公務應有的信心,便已受侵蝕。控方認為,就算未能顯示馮作出特定優待作為,是由於接受了涉案利益,只需證明馮可以做出屬於其公職人員職務範圍以內的事情,已經足夠。
控罪指馮永業身為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接受陳婉玉提供利益後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作為。控方指控罪非倚賴某一項特定交易,陳提供的款項實為「甜頭」,是一般善意餽贈,旨在與馮保持良好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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