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本案四名受害女童均為中二女生,年齡介乎12至13歲,被告透過ICQ認識其中一人,其後邀她到其屯門寓所,女生帶同三名同學前往,四人在寓所內疑遭侵犯,事後向老師投訴,報警處理,案件交由屯門警區分區刑事支援隊接手調查,隨後將被告拘捕。
資料顯示,陳永霑於02年10月在高等法院承認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導致賣淫、依靠妓女維生、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及勒索等17項罪名,被判入獄4年。
案情指當時任電話問卷調查員的陳永霑,透過ICQ結識少女後,慫恿她們做「伴遊」賺快錢,他從中抽佣當網上淫媒。陳每次約見「新女」都要先「試鐘」,並以揭露性事來威脅她們持續賣淫。
00年10月至01年6月間,有六名14歲至26歲女子在被告旗下當伴遊,向嫖客提供性服務。
案件編號:TMCC228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