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被控於九龍灣港鐵站行人天橋的行人路上襲擊警員謝進鴻。徐官指,謝供稱曾兩度警告被告離開不果,惟承認首次警告後,被告有按命令靠着路邊行走離開。徐官認為謝沒可能將被告的行為理解成衝撞同僚、繼而再度警告並指控被告襲警。謝亦承認回到警署後沒立即記下時間,聲稱用了一個半小時回憶事件經過,及與上司商討其面部觸痛是否需求醫。徐官認為事件為簡單的單次碰撞,沒有人比謝更了解自己傷勢,謝竟稱要用一個半小時考慮入院,十分牽強,完全不能接受。
徐官亦認為另一作供警員黃嘉俊證供不可信。黃供稱錄口供前曾帶被告去男廁洗眼,徐官指如若屬實,被告不會於錄口供時突然無故主動表示不用洗眼。此外,黃稱曾問被告是否同意供詞內容,被告回答同意,惟黃沒摘錄上述對話,在庭上辯稱因忘記才沒寫下。徐官裁定黃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申請訟費,控方反對指被告自招嫌疑。辯方反駁指被告只是拿衣服去樓下清洗的普通街坊,觀乎當時情形,「被告行又唔係停又唔係,咁都叫自招嫌疑,就真係太離地囉」。徐官最終判被告取得訟費。
案件編號:KTCC199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