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霍兆榮(六十二歲),於九五年四月十一日因涉嫌收受賄賂而遭廉署拘留,拘留期間不肯拍下檔案照及打指模,被廉署人員扣上手銬,扣喉揸頸,從後托着下顎拍照。他在上訴脫罪後控告廉署濫用暴力,強行用手銬扣他,以及非法毆打他。
案件經過一番訴訟後,上訴庭裁定廉署人員替上訴人扣上手銬時,使用了超越情況所需的合理方法,判霍索償得直,賠償金額交聆案官評估。
短暫沮喪焦慮
聆案官判上訴人可就短暫的沮喪及焦慮、心理影響需接受心理輔導療程,及尊嚴受損等三個項目,共獲得一萬三千六百多元的賠償。但上訴人不滿意賠償金額,鍥而不捨提出上訴。
上訴庭昨在判詞中指出,當日上訴人在廉署被拘留至少三小時,拍照及扣手銬過程歷時三至十分鐘,比例上時間雖短,但這段時間上訴人所受的恐懼、沮喪及焦慮則最大,是整個事件的高峯,聆案官以百分比評估上訴人所受的傷痛程度是不適當處理方式。上訴庭認為,評估傷痛賠償應從整體而言,故將五千元增加至一萬五千元。
獲心理療程費
上訴庭續指,在評估侮辱及尊嚴受損時,聆案官根據一個十多年前的案例,但考慮到現時的物價及經濟狀況,故由六千元改判一萬元。
另外,上訴庭認為上訴人應全數獲得心理輔導療程費用,故金額由二千六百多元改為五萬二千五百元。
案件編號:CACV24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