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李先生去年11月於長沙灣一汽車展覽會選購房車,當時其中一間車行以158,000元標售一輛寶馬房車,該車行亦願意回收其舊車,李先生遂購入該房車,然後由車行代辦按揭服務。數日後,李先生到車行進行交易,職員表示車主有兩種不同按揭計劃供選擇,其中一款為「租購」(HirePurchase),另一種計劃則為「租貸」(Leasing),雖然租購利息較高,但若李先生買車後打算提早清還借貸額,他毋須繳付額外利息,相反選用利息較低的租貸方式申請按揭,提早清還欠款則要繳付額外利息。
經考慮過後,李先生決定選用租購方式向AIG美國國際信貸申請按揭,車價與利息合共171,120元,年息6厘,分48期還款,每月供款3,565元,但半年後李先生以私人理由出售房車,之後打算向財務公司提早清還欠款。財務職員當時表示扣除半年來已還款額及退回部份利息,未還款數額約125,000元,他除了需繳付本金外,還需要額外繳付14,000元利息。
李先生聽後大惑不解,因為當日車行職員表明選用較高利息的按揭計劃,提早還款不需要繳付額外利息,現在卻被索利息14,000元,他翻閱財務公司文件,發現文件上未有列出有關提早還款的罰息詳情及計算方法,他遂向財務公司查詢,職員始表示合約條款有列出,財務公司有權在客戶提早還款時計算利息。李先生不滿車行職員提供不實資料,令他無辜蒙受損失:「事前又話唔使罰息,事後你話幾多都得。」
檔案編號:0529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