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涉案刀手均37歲,一人被控「傷人17」罪名;另一人則被控盜竊罪。據悉,聲稱被棄於上水梧桐河的兇刀,至今仍未尋回,警方飛虎隊水鬼隊前日搜尋無果,昨日亦未見水鬼隊再到梧桐河搜刀。據悉,兩名在東莞落網疑犯,周一由內地公安移交香港警方,警方發現兩人口供矛盾,一個說把刀棄於梧桐河,一個又指棄刀在別處,不排除有人記錯地點或存心欺騙。
至於其中一人被控的「傷人17」罪名,即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包括使用武器嚴重傷害他人例如刀傷等,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
至於另一疑兇被控的偷竊罪,應為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4條的「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俗稱「偷車」,循公訴程序,最高可判監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