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權運動】撤惡法 《緊急法》殺到!陳文敏質疑致憲制危機 陳景生憂「攬炒」
陳文敏陳景生緊急法
特首林鄭月娥周三宣佈撤回逃犯條例修訂,但沒有切實回應民間要求追究警暴等訴求,各界質疑是為動用《緊急情况規例條例》(緊急法)平息反修例衝突鋪路,密謀讓另一惡法進場的消息甚囂塵上,林鄭昨於行政會議前再被問到是否會引用緊急法時未正面回應,只稱要視乎局勢發展,有法律界認為引用《緊急法》或引來憲制危機。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認為,特首是否有權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具爭議,指《基本法》確立在港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當中就一個地方因緊急狀態對部份權利作出限制有嚴格規則,包括有關動亂必須是達致危害一個國家的安全,認為「單一地方﹙香港特區﹚治安唔屬於危害國家存亡」。前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指此法影響商界投資等,政府引用前必須顧及後果,例如是否「攬炒」。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接受《蘋果》查詢時表示,《緊急法》法例有含糊之處,他指該法為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前訂立,給予港督權力在緊急時宣佈香港進入緊急情況,而當時但凡屬法律上給予港督的權力均不受限制,反觀97年香港實施《基本法》,清楚列出特首的權力:「(《基本法》中)特首嘅權力冇明確講有權宣佈緊急情況」,反而《基本法》有清楚指出如何進入「緊急狀態」,即第18條所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應戰爭狀態,或因特區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作出相關決定,陳直指:「宣佈權力似乎喺人大常委會」,質疑特首引用《緊急法》或會導致是否合憲的懷疑。
有意見認定特區政府能在本地層面,在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安全動亂情況下宣佈進入緊急情況,陳文敏質疑,一旦特首引用《緊急法》後仍未能處理相關情況,「﹙屆時﹚人大再宣佈(緊急狀態)定點?(特首宣佈)緊急狀態都唔得,係咪人大再宣佈?」他認為情況甚為矛盾,倘若訴諸法庭,或許再次引起人大釋法,「係一重重嘅憲制危機」。
對於現有《公安條例》都有賦予特區政府作出宵禁、禁止遊行集會等權力,陳文敏認為,若港府未有引用該些條例而引用《緊急法》作出更嚴厲的相關規例,相信也會在法庭上受爭議。他亦強調特首一旦引用《緊急法》,不能違反《基本法》及當中對人權的保障,他指,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容許一個地方若發生「緊急狀態」可作出緊急令,暫停部份權利,但《公約》有相當嚴格規則,包括所引起的動亂要達致危害一個國家的安全,「單一地方治安唔屬於危害國家存亡」,認為一個地方動亂未致危害政府存亡則不符合公約要求,而暫停部份權利的時限也不可以是無限期,「要有合理時限」,部份權力在緊急狀態下仍然不能違反,包括不能施以酷刑或不人道待遇,以及公平審訊權利等。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訂明,「如經當局正式宣佈緊急狀態,危及國本,本公約締約國得在此種危急情勢絕對必要之限度內,採取措施,減免履行其依本公約所負之義務」,但此種措施不得牴觸其依國際法所負之其他義務,在行使減免履行義務時,應立即將其減免履行之款及理由,經由聯合國秘書長轉知公約其他締約國。
前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陳景生則回覆《蘋果》指,由於非其專長,故未能就《緊急法》提供法律觀點,但他強調港府決定行使《緊急法》前應該三思:「(若行使後)好多市民嘅人身自由被剝奪咗」,他個人感覺不應行使有關權力,因為行使此法會對外資、商界投資及外國對「一國兩制」的看法都有影響,呼籲當局「要睇後果」,例如「對香港係咪『攬炒』性質」。
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質疑政府今次讓步是否旨在令政府有藉口動用《緊急法》,因為政府可以美其名指已經撤回收例,回應訴求,繼而指反送中運動已失去正當性,試圖令《緊急法》出師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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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9月8日(星期日)
時間:下午2時
地點: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
主辦:民間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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