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一方指,監警會的法定職責,是監察警方處理投訴的手法以及檢討有關程序。至於查找不同事件中的事實,屬警隊職責。監警會主動調查反送中運動的事實,並邀請公眾與傳媒提供資料,實屬越權。
監警會反駁指,條例授權監警會作有助執行職能的「所有事情」,亦容許監警會覆檢投訴報告時會見任何人。監警會之所以審視近月公眾事件背景,是因如果欠缺整全圖像,將難以履行職責,監察相關投訴。
判詞引述申請人呈堂的08年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文件,委員會認為不宜賦予監警會調查權,理由包括將致監警會需要設立調查隊,及可能令監警會與投訴警察課對事實各執一詞,引起混淆。法官楊家雄亦指,監警會自稱有權調查事實,此說法會引起立法會當年所指的混淆,認為有需要更仔細探討監警會的理據。
案件編號:HCAL2924/19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