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守九龍城警區的被告龐運龍(26歲)畢業於香港大學,加入警隊不久即獲委以重任,在招募活動上當「模範例子」。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李國威昨指被告作為警員,即使休班期間也應注意言行,但其舉動既為同僚添麻煩,亦令警隊蒙羞。被告最終獲准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另向政府賠償8,614元維修費。
今年5月17日凌晨4時許,正休班的被告在中環雲咸街及威靈頓街交界,騎上一輛警察電單車不斷搖晃,令固定位置的托架鬆脫,電單車溜後30厘米,最後翻側壓着自己。
兩名當值巡邏警員目擊事發經過後上前調查,發現被告當時身上傳出強烈酒氣。被告對同袍「手指指」並爆粗,態度囂張,被捕後則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ESCC319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