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代表撐傘掩護施襲者重囚15個月 官斥私刑如同傳染病

蘋果日報 2021/02/09 00:00

非法集結私了撐傘掩護施襲者

前年11月2日港島區反修例集會,入夜後旺角爆發衝突,有人於凌晨時分疑因在現場拍攝,遭示威者「私了」及搶去手提電話。有份開傘掩護施襲者的營業代表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罪,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再度形容示威者行為如「傳染病」,執行私刑變相鼓勵他人效仿,強調集結影響不局限於案發當日,又認為被告背景良好「冇乜特別」,最後以入獄兩年為量刑起點,重判被告入獄15個月。
報稱任職營業代表的被告陳國樑(31歲)承認於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一個面罩。

事主孤立無援下被虐打 是畢生難忘的創傷

辯方求情指,被告無預謀犯案,只是希望保護欲加入示威的同行女友人,才用傘遮掩人群,沒有仔細思考法律後果。辯方強調,被告沒有親自參與「私了」,角色僅屬邊緣的參與,並表明可向事主賠償價值9,899元的手機,另加1,000元醫療費。
辯方亦透露,被告熱心公益, 疫情 期間自資贈送 口罩 及數千支酒精搓手液予有需要人士,希望法庭鑑於被告的良好背景、真誠悔意及願意賠償,判處低於12個月的監禁。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形容,私了事件無疑是當日集結的「高潮時段」。本案集結危險性較高,有縱火及堵塞交通主要幹道的情況,部份集結者更對他人執行私刑,並且打開雨傘,「無非係去阻擋視線,好讓行兇者為所欲為」。羅官強調,事主的皮肉損傷雖然不算嚴重,但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被虐打,這種驚恐必然「是畢生難忘嘅創傷」。
羅官不接納被告保護女友人的說法,引述呈堂片段指被告舉傘時四處張望,毫無迹象是要遮擋固定人物。羅官又認為,被告若然覺得事態不妙,理應帶同朋友撤離現場,惟他卻一直逗留,可見絕非是「睇熱鬧」或一般示威的行為,裁定被告高舉雨傘目的是為阻擋視線,替兇徒作遮掩。

鏡頭拍下被告耳環及紋身

羅官強調示威者施以私刑並非單一事件,而是如傳染病般擴散感染他人,認為本案影響不只局限於案發當日,亦影響到日後集結的嚴重性。
羅官最後指出,這類案件的被告一般學歷高、得到家人朋友支持、參加公益活動,形容被告背景「冇乜特別」,並非減刑因素。羅官最終裁定非法集結罪量刑起點為2年,由於被告認罪及主動賠償,獲扣減至15個月監禁,至於使用蒙面物品罪則判罰款4,000元,另下令被告賠償10,899元。
案情指,當晚有數百人在旺角一帶堵路及放火。居於旺角的事主凌晨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喝酒,並取出手提電話傳送訊息,其間遭示威者指摘他拍攝在場人士。事主否認,但有人向事主眼睛噴射不明液體,另有人奪去其電話,又有人踢其背部。事主受襲長達8分鐘,過程中遺失手機,之後送院治理,同日出院。
有片段拍攝到被告右手持傘遮掩施襲者,雖然其面容被口罩蓋住,但鏡頭拍下其眼鏡、耳環及紋身。警方翌月拘捕被告,並從其住所搜出他案發時所戴的帽子及眼鏡。
【案件編號:WKCC37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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