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筆者說得白一點,當然這完全是假設,在我們這個偉大的普通法下的簡易程序(由裁判官審判),審判過程之中,若要行賄,要出錢買通只是兩個人,一是裁判官本人,二是負責覆核案件的律政高官。
可能嗎?不可能嗎?
筆者記起二十多年前初做執法者之時,一位教官的一句教訓,「我們大家都有一個價,將這個價訂得很高很高就是了。」
筆者在10月18日的文章,要求由高等法院覆核裁判官的決定,就是希望公眾不會有這個司法制度是有價的猜想。律政司對裁判官的態度評語前後不一,前說他判刑太輕,有原則錯誤,現在說沒有問題,故作高深地說「量刑是一門藝術而非一門科學」。筆者要問藝術是有價還是無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