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聞追Click︱屢圍網媒學媒兼發告票 警早為打壓新聞自由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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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反送中運動席捲全港,主流傳媒人手有限疲於奔命,大量網上及學生媒體則乘勢而起,更拍下警員實彈射擊示威者等多條重要片段。惟香港警察近期提出「認可傳媒」命題,屢次在公眾活動包圍及搜查網媒及學媒記者。《蘋果》月中向多間網媒、學媒或獨立記者發出問卷,全部回覆單位都指曾被警察阻撓採訪,半數更接獲限聚令告票,最多一間更收過7張;記協批評警察做法是藉疫情打壓新聞自由。《蘋果》上周曾向警察查詢認可傳媒及票控記者事宜,但警察未有回覆,卻在星期二(22日)單方面發出聲明修訂傳媒定義,變相推行記者「發牌」制度。
「嗰個妹妹仔好睇得出可能比較細個,突然間俾防暴用警棍截住,嗰陣時好驚,所以就突然間跑前。」月初12歲女孩被警員撲倒地上的片段,就是由科大電台記者、工程系三年級生Sam獨家拍得,隨即獲所有主流傳媒轉載,甚至成為國際新聞。經驗尚淺的他坦承有運氣成份,但認為網媒或學媒其中一個角色,就是為主流傳媒補位,「因為大台記者唔係真係話犀利到全港九新界,每一個角落頭都cover晒啦,其實有好多時候都係靠學媒或者網媒去影嘅。」
科大電台記者Sam月初獨家拍得12歲女孩被警員撲倒地上的片段,隨即獲所有主流傳媒轉載,甚至成為國際新聞。
科大電台去年9月始組成外勤隊,讀工程系二年級的Vanessa指出,他們在採訪中遇到的困難,一點都不比大台大報行家少,甚至更多,「佢(警察)會用啲physical啲嘅方式去阻住我哋,甚至當記者靠得太埋嘅時候,佢會即刻開胡椒噴霧去噴我哋。近排佢哋會拉封鎖線,所謂嘅主流媒體可以離開先,我哋非主流例如網媒或者學媒,就要俾佢截查完啊、check身份證啊,之後再搜身先放你走。」
科大電台記者Vanessa(左)指出,自去年起警察一直用物理手段如推撞、胡椒噴霧、水炮等方式阻撓採訪;近期則多用封鎖線及截停搜查等手段。
僅僅採訪受阻還能默默承受,但在8.31事件發生一周年當晚,他們的記者卻一連收到兩張各罰2,000元的599G限聚令告票,Sam就是其中之一,「佢哋嗰陣時同我講就係話,都忍咗你哋好耐啦,俾人票控完快啲返屋企啦。我覺得佢個語氣或意思就係想我哋唔好再出嚟採訪。」學生記者資源有限,他們所使用的二手採訪器材都是靠師兄師姐眾籌才有錢購買,「而家打算係抗辯,一嚟無錢交,二嚟我哋真係採訪緊,唔應該收到告票。」
科大電台資源有限,他們所使用的採訪器材、二手相機等都是靠師兄師姐眾籌才有錢購買。
去年11月11日於西灣河獨家拍到交通警開槍射擊21歲青年,網媒《丘品新聞》成功打響名堂,但依然躲不過被警察針對的命運。《丘品新聞》記者Leo表示,自己經常被警察截查搜身,「最高紀錄試過一日喺灣仔俾警方搜咗5次,每行一個街口就搜一次」,更會受到言語侮辱,「某一次曾經俾啲差佬用『螢光曱甴』去形容我哋」,自此拒絕穿上記者反光衣。
《丘品新聞》記者展示採訪器材,但獨欠黃色反光背心。記者Leo(左)表示曾被警察以「螢光曱甴」侮辱,自此拒絕再穿。
警察在示威現場曾多次以記協記者證作篩查傳媒的條件,包括Savannah在內的《丘品》記者於是紛紛申請,終在今年7.21採訪元朗恐襲事件一周年時大派用場,但卻目擊同事無理被查逾一小時,「我另一位比較新嘅同事呢未有記協證,佢嗰時係被要求打去公司,要求僱主為佢提供職位證明,要send份合約展示畀警方睇,然後先放人。我聽返同事講,截查期間仲問佢點解入我哋公司做啊,又叫佢揀好啲、揀好間公司嚟做啊咁。」
警察在示威現場曾多次以記協記者證作篩查傳媒的條件,《丘品》記者於是紛紛申請,終在今年7.21採訪元朗恐襲事件一周年時大派用場,但仍有新入職同事遭截留難截查。
事實上,警察收緊新聞自由早有先兆。有關傳媒發牌的傳言最早於去年10月傳出,但當時當局未有承認。直至今年疫情爆發,警察始以防疫及限聚令為由「開刀」,大肆驅趕示威現場採訪的記者。8月10日警察大舉搜查《蘋果日報》,在場傳媒聯絡隊突提出「可信傳媒」新措施,大部份網媒被拒諸封鎖線外,甚至無法採訪警察現場行動簡述。情況到8.31及9.6兩場公眾活動急劇轉差,大批記者被警察在街頭圍堵,僅容許主流傳媒離開,網媒及學媒則被逐一查核身份,部份人更接獲599G限聚令告票。而根據法例599G章,「在工作地點為工作而進行的群組聚集」屬於豁免範圍。
《蘋果》9月中經電郵向59間網媒、學媒以及獨立記者發問卷,查詢他們在公眾活動採訪的情況。回覆的30個單位中,所有人均指曾被警察阻撓採訪及不贊同訂立「可信任傳媒」或「認可傳媒」;76.7%機構有記者因警察阻撓或行動而受傷;26.7%記者曾因採訪被捕,涉及暴動、非法集結、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或因未滿16歲而以兒童保護令帶返警署。問卷又發現,一半機構、即15間的記者共收取43張599G限聚令告票,最多一間接獲7張。
本身為網媒《立場新聞》副採訪主任的記協副主席陳朗昇,近日收集接獲599G告票的記者資料,希望提供協助。他指即使從最狹窄的定義,網媒或學媒記者在新聞現場採訪,亦應算是工作,但在諮詢法律意見後,發現如要抗辯很大機會需要打官司,「要抗辯就要開庭,開庭嘅時候你就係一個正式嘅審訊,你要宣誓畀證供、盤問控方證人,一聽就知涉及好多法律上程序及知識,亦都唔可能因為一張599G告票而請律師幫你打」,相信未必很多記者有信心上庭自辯,最終或交罰款了事,批評警方是藉限聚令作傳媒審查,變相打壓新聞自由。
陳朗昇希望為接獲599G告票的記者提供協助,但在諮詢法律意見後,發現如要抗辯很大機會需要打官司,相信未必很多記者有信心上庭自辯,批評警方是藉限聚令作傳媒審查,變相打壓新聞自由。
律師陳惠源接受查詢時表示,記者採訪屬於工作一種,應為合理的抗辯理由,雖然舉證的責任在控方,但認為「今時今日用舊智慧係唔夠」,記者宜自備當日報道、片段作為證據。
《蘋果》上周曾以電郵,書面向警察公共關係科查詢警方「可信媒體」及「認可媒體」的定義、拒絕傳媒採訪是否有違《基本法》「新聞自由」保障、為何向網媒及學媒記者發出告票等問題,但未回覆之餘,警察周一(21日)晚仍向採訪7.21事件13個月的網媒記者發告票。
至周二(22日)早上,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單方面向4個傳媒協會發表聲明,或算是間接回應《蘋果》查詢,重新界定《警察通例》中對傳媒定義,要求本地傳媒機構須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GNMIS),其記者才會被認可為「傳媒代表」於公眾活動現場採訪,亦即變相訂立記者發牌制度。
根據《基本法》第27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警察做法是否符合《基本法》仍待商榷,但未來香港記者自由採訪各類新聞的權利,自此正式由執法機構予取予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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