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運輸理大生藏摺刀遭定罪 官不信與工作有關 推斷相當可能衝突時使用
抗暴之戰摺刀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理大學生
去年12月9日網民發起「大三罷」黎明行動,兼職運輸工的理大生當日在旺角被搜出摺刀、筆型玻璃爆破器及卡片刀等,因而被控兩罪。案件審訊期間,被告男生的僱主夫婦力證涉案工具與工作有關。惟裁判官劉綺雲今裁定辯方證人不可信亦不可靠,指他們答非所問兼且迴避問題。裁判官推斷被告當時身處的位置有可能發生衝突,他亦有相當可能會在發生暴力事件時使用涉案物品,最終裁定被告兩罪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29日判刑,其間索取被告的背景及教導所報告,被告須還柙候判。
散庭後,十多名聲援者到東區法院門外等候送別囚車,其間十多名軍裝警員乘警車到場並架設封鎖線,阻止送車。有警員要求本報文字記者出示身份證,又質疑記者應展示記者證以茲識別,更問記者為何沒有帶備攝影器材。
18歲被告陳靖鋒報稱運輸工,亦正就讀理工大學。他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控罪指他於去年12月9日在旺角彌敦道好望角大廈外攜有一把摺疊刀和卡片刀,以及一支筆型玻璃爆破器。
辯方求情時提醒法庭,指被告當日被捕後一度遭還柙至今年5月8日,亦即曾被囚禁近6個月。被告當時是理大一年級學生,因遭還柙而要延學一年,本月正值開學,一旦再次還柙,學業一定再受影響。辯方又呈上六封來自中學教師、大學教授、區議員及父母的求情信,指被告是品學兼優的好學生,亦是好兒子。辯方大狀強調,被告沒有暴力傾向。
辯方早前傳召被告僱主夫婦及一間餐廳東主出庭,透露被告任職運輸工人,負責運送雪櫃、洗衣機及冷氣機等。員工須佩戴口罩,並獲公司提供手套。員工需自備拆箱刀具,以及及隨身攜帶書寫用品作簽收之用。辯方指涉案筆型爆破器其實可供書寫之用。案發當日,公司一行六人往餐廳用膳,被告離開時前往山東街尋找交通工具返家,其間遭警員截查;同行者獲放行,只得被告被捕。
不過,劉官裁決時對辯方證人的供詞存疑,指他們含糊其辭、答非所問,甚至迴避問題,又指他們部份說法不合情理,例如他們聲稱未有留意當日社會示威事件或現場交通對業務造成影響等,說法有違常理。
劉官裁定警員證供誠實可靠,沒有動搖且合情合理。雖然警員對口罩顔色辨別有差異,但劉官指每人視力敏感度有差異,而對顔色深淺之分,環境光暗度亦會有所影響,故此不影響證據質素,亦不會令控方案情存疑。
劉官又指,被告當日身處人群聚集地方,現場環境人數眾多,人群向警車報以嘘聲或叫囂,無疑是不滿警方維持秩序的表現。他們在馬路上聚集堵路,有相當可能發生衝突。被告當時在現場已逗留一段時間,應理解人群會破壞秩序及安全;被告將涉案物品置於方便取得的位置,其實是便於隨時取出傷害他人。
拘捕被告的警員吳德輝早前供稱,由於當日有市民號召「三罷」及堵路,警員遂在晚上約10時乘警車在旺角巡邏。現場有大批市民聚集,但車輛仍可駛過。吳在案發地點見到被告等約八人聚集叫囂,形迹可疑,於是下車截查,他負責搜查穿黑褲的被告。當被問及「喺度做乜」時,被告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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