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死?】推少女落橋助尋死 19歲路人被控故意謀殺
凌鐵大橋南寧廣西跳江
廣西南寧發生一宗離奇案件。19歲李姓少年近日路過南寧市凌鐵大橋時,看到1名15歲女生欲跳江自殺。女生因為不敢往下跳,要求李男幫忙推她落江,李男竟然照做了,而他為此也付出了沉重代價!
4月24日凌晨1時許,南寧市民黃先生看到凌鐵橋上,一名女生跟年輕男子發生爭吵。不久,黃先生看到另一名男子將女生推進江裏。黃先生馬上將該男子攔下,隨後報警。警方接報到場,將墮江的女生救起,幸好並無生命危險,隨後把推人的男子帶返派出所調查。
警方透露,被捕的李男與墮江女生並不相識。李男供稱,他是廣西一間職業中學學生,當時騎電單車經過凌鐵橋上時看到女生,對方聲言想跳橋輕生,但自己又不敢跳,就叫他幫忙,他照着女生的吩咐,推她落邕江。
案發後,警方到李男就讀的學校調查,老師懷疑他有精神問題。4月30日,警方委託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檢查,發現李男犯案時沒有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南寧青秀區檢察院經審理後認為,李男明知將女生推下凌鐵大橋,可能會造成對方死亡,仍將其推下橋,有故意殺人意圖。雖然女生有自殺傾向,李男卻基於自殺者的要求,將其推下凌鐵橋;而女生並未成年,對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力。李男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觸犯故意殺人罪,檢察院遂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內地律師何安妮就這宗離奇案件發微博評論:「真的很想說一句:自殺的人是瘋子,幫忙的人是傻子!這件事真是無知害人,有的時候善良過了頭也會害己的。」她指,這種幫助別人自殺的行為其實常有發生,而大多數都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成立。根據《刑法》第232條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首先要判斷:1.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2.是否造成了損害後果;3.損害後果與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而根據李男的案件分析:1.李男實施了殺人的行為——推了江邊的女生;2.產生了損害後果——女生墮入江中;3.存在因果關係——女生墮江是因為李男推的。基於上述3點,基本上法院很大機會判處李男故意殺人罪成立。
何安妮續指,至於女生之前就已經有自殺念頭、女生最終獲救、李男是幫助他人自殺行為、李男惡意較小等等因素,只能作為量刑理由。同時,被告的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受害人還有權利追討民事賠償。
香港大律師陸偉雄向《蘋果》記者表示,以香港法律來看,如果案情嚴重的話,男子推女生落橋可被控企圖謀殺,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他說:「喺香港法律上,有人想死係一回事,香港唔會接受安樂死,簡單嚟講,即使個人好想死,佢叫你幫佢了結咗佢嘅生命,其實我哋係無權咁做。」
陸偉雄進一步解釋,如果有人想一同自殺,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33B〈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4年。如果以精神病作為抗辯理由又會否能脫罪?陸偉雄說:「好多人誤會咗有精神病推翻一啲罪行,其實個後果仲嚴重過真係定你有罪。」他解釋,因為定罪後需要服刑,但精神有問題的不是坐普通的監牢,是需要判入小欖精神病院接受長期治療,「治療係無期限嘅,即係會仲慘過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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