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法庭准傳召西灣河開槍警 涉三罪最高可判囚終身

蘋果日報 2020/06/11 14:42

西灣河許智峯警員開槍私人檢控抗暴之戰梁嘉善

【新增律政司回應】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就多宗濫暴案件向法庭提出私人檢控,繼上周四的士司機鄭國泉涉危駕案獲法庭批出傳票,成為反修例運動中首宗獲受理的私人檢控案件後,許智峯今日再聯同黨友楊浩然律師,宣佈今早獲裁判法院批准傳票申請,將命令傳召西灣河開槍案涉案警長出席審訊,涉及三項控罪,包括可處終身監禁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罪。

許智峯指案件獲法庭受理,將對所有警員發出清楚訊息,「就係警暴會受到懲治,警員如果濫用佢手上嘅武器,佢係要承擔個人嘅責任」。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回應事件時只稱:「司法程序進行緊,我係不適宜評論」。

由於法庭要求保密受到西灣河開槍案警長傷害的兩名巿民身份,故此楊浩然今日會見傳媒時,只能以「黑衣」受害人A和「白衣」受害人B稱呼兩人。裁判官今日發出書面裁決,批准就三項控罪傳召西灣河開槍案警長上庭審訊的傳票申請,涉及控罪包括對受害人A干犯的兩項罪行,包括:(一)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B)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最高可處終身監禁。(二)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2(1)條,罔顧他人安全的情況下發射彈藥,最高可處監禁7年;以及對受害人B干犯的罪行: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2(1)條,處理槍械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的安全,最高可處監禁7年。
李家超指事件進入司法程序拒評
另外,就「10月6日的士司機涉於深水埗鏟上行人路撞人案」,許智峯表示收到法庭發出傳票,傳召涉案司機於8月17日下午2時半在東區法院接受審訊,涉及控罪為「危險駕駛」。許智峯指,假若有關人士拒絕出庭或缺席聆訊,法庭可以通緝令方式傳召其上庭。

問到律政司介入甚至撤銷今次案件的可能,許智峯稱目前難以評估,但認為律政司若認為香港是司法獨立,理應由法庭自行處理今次案件,「而唔係親自介入,畀人感覺佢係包庇警員、包庇撐警巿民,彰顯法庭嘅公義。」

許智峯又指,如果有巿民仍有涉及警暴的具體案件,可與他聯絡,他將考慮一併提出私人檢控,「呢兩單(私人檢控)唔會係最後兩單,如果警暴問題未解決,我諗用私人檢控方式繼續去對抗、抗衡警暴,係會陸續有來。因為過去一年,香港人已睇到成個投訴警察嘅制度係完全失效、失晒巿民所有嘅信任」。

許智峯補充,其律師團隊早前入稟時,針對西灣河開槍案警長提出「意圖謀殺」和「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嚴重受傷而射擊」兩項控罪,但早前已將兩項控罪變成5項,故裁判官今早處理時,分別就5項控罪作出裁決。
大律師:視乎控方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大律師梁嘉善解釋,法官是否接納私人檢控申請,主要視乎案件的表面證供是否成立,而即使法官接納,最終能否定罪仍然要視申請人的證據是否足夠。她稱按現時《裁判官條例》,任何人不論是警方、律政司或者一般市民都可以告發罪行,法官是否發出傳票就視乎控方的表面證供是否成立。她同意,一般市民要求其他人作證有一定難度,但法官考慮是否發傳票時,亦未必看全盤的證據,只是若案件獲批,提出私人檢控一方就要負責檢控工作,能否令被告定罪,就要看提出私人檢控一方是否有足夠證據。

律政司表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但指根據《裁判官條例》,律政司司長在裁判官發出傳票後,有權介入私人檢控程序。若律政司認為私人檢控無合理定罪機會、違反公衆利益、是基於政治因素利用私人檢控構成濫用司法程序造成不公,律政司司長有責任介入並停止相關法律程序,以維護公義。

梁嘉善也指,律政司有權在任何時間介入案件,屆時律政司就會取代提出私人檢控的人,成為案中的控方,建議市民若打算提出私人檢控,應該先中立地看待案件是否表面證供成立,控罪書亦不能偏頗,才有機會獲得接納。

記者 林俊謙、呂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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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今日被問到事件時,只稱:「司法程序進行緊,我係不適宜評論」。謝榮耀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