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梁嘉善解釋,法官是否接納私人檢控申請,主要視乎案件的表面證供是否成立,而即使法官接納,最終能否定罪仍然要視申請人的證據是否足夠。她稱按現時《裁判官條例》,任何人不論是警方、律政司或者一般市民都可以告發罪行,法官是否發出傳票就視乎控方的表面證供是否成立。她同意,一般市民要求其他人作證有一定難度,但法官考慮是否發傳票時,亦未必看全盤的證據,只是若案件獲批,提出私人檢控一方就要負責檢控工作,能否令被告定罪,就要看提出私人檢控一方是否有足夠證據。
律政司表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但指根據《裁判官條例》,律政司司長在裁判官發出傳票後,有權介入私人檢控程序。若律政司認為私人檢控無合理定罪機會、違反公衆利益、是基於政治因素利用私人檢控構成濫用司法程序造成不公,律政司司長有責任介入並停止相關法律程序,以維護公義。
梁嘉善也指,律政司有權在任何時間介入案件,屆時律政司就會取代提出私人檢控的人,成為案中的控方,建議市民若打算提出私人檢控,應該先中立地看待案件是否表面證供成立,控罪書亦不能偏頗,才有機會獲得接納。
記者 林俊謙、呂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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