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五條禁令,是公安部於2003年頒佈的內部規章,包括嚴禁違反槍枝管理使用規定、嚴禁攜帶槍枝飲酒、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嚴禁參與賭博。這類內部規章,當然毋須人大通過、立法,但內地報章、網絡以此批評郭少全的言論弱智,則有讓規章凌駕於法律之嫌。畢竟,中國《警察法》禁止公安的12種行為中,並未明文規定禁酒。如果有公安認為規定違法、影響其權利,當可提出行政覆議、行政訴訟。
無論國務院部委,還是省市政府,制訂的規章都曾出現與法律牴觸的問題,國務院在2004年曾下令清理被稱為「紅頭文件」的行政規章,撤銷了不少違法的規章。公安部五條禁令是否違法,並不是公安部說了算,也不是輿論說了算,而要經過國務院法制辦等有關部門的審核。
可悲的是,在司法獨立的國家,政府規章是否違法,當由法院裁決。但內地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即使認定公安部等部委的規章與現行法律牴觸,也不能予以撤銷、變更或廢止,只是裁決時不予採用。違法規章能否廢止,一如收容法、勞教法,取決於主政者一念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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