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角匙索帶可製路障 但不符非法用途定義 中大新傳女生脫罪
潘達培六角匙索帶非法用途新聞與傳播學院
去年11月11日「大三罷」,一名21歲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女生在牛頭角遭防暴警截獲,搜出一包袋口密封的六角匙及一包索帶,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身為女生導師的港台《鏗鏘集》編導潘達培早前作供,力證涉案工具與女生準備的畢業作品有關。裁判官梁少玲今午裁決,表明不接納相關說法,認為女生當時是以示威者身份帶備有關物品,意圖築路障堵路;不過由於案情不涉束縛、傷害人身或侵入住宅三類非法用途的定義,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梁倩珩被控於去年11月11日在觀塘道犯案。她脫罪後即時眼泛淚光,向旁聽席上的聲援人士鞠躬致謝。辯方在裁決後申請訟費,惟梁官考慮被告當時的裝束及攜帶的物品,加上她見到警員時的反應,均是自招嫌疑,故拒絕辯方申請。
梁官裁決時指,兩名警方證人作供清晰,供詞沒有不合理地方,接納二人的口供。相反,雖然辯方傳召被告的畢業功課指導老師、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專業應用副教授潘達培作供,提到索帶和六角匙是用作預備畢業功課的工具,但證供解釋不到被告當時為何身處現場。
梁官不接納被告身上的索帶和六角匙是做功課的工具,並指據其認知,六角匙可被示威者用來扭開欄杆和鐵馬,製造路障;索帶則可束縛物件,造成路障,在嚴重衝突場面下,示威者會以此作為屏障,甚至用以推進。案中索帶雖未開封,但只要拆開包裝便可使用。
另外,被告當日戴上面巾之餘還戴上口罩,可見其意圖在於掩飾身份。至於帶備手套則用於勞動工作,而背包內的防毒面罩和生理鹽水,則顯示被告預計會出現衝突場面。由此推斷,被告當日是示威者,帶備涉案物品是有意圖製造路障。
不過,梁官分析稱,即使有意圖築起路障堵路阻塞交通,但根據周遭環境,不足以作出唯一推論指被告預計會與警方對峙或武力衝突。至於面罩和生理鹽水,亦可在驅散行動中用作保護,不涉衝突場面。
而控罪中的「非法用途」元素,梁官指警方證供顯示,雖然案發現場附近有堵路,但不見有鐵馬。被告見到警員時,亦沒有停下與警方對峙。梁官認為根據本案情況,不符合非法用途下束綁、傷害人身或侵入住宅的任何一項定義,故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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