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通知》有以下放寬措施:對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異地開立資本金賬戶,及固定回報項目的外方資金購付滙,由固定回報所在地分局審批。由非金融機構及企業,為境外企業提供逐筆融資性與非融資性對外擔保、境內機構為境外機構發債提供的對外擔保,亦下放至各地分局審批。
此外,證券公司終止外滙業務、外資設立每月淨申購或淨贖回金額逾5000萬美元的開放式中國基金等項目,均可由分局直接審批。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及繼承財產的申請,雖可由分局直接審批,但若涉及金額50萬元人民幣以上,則需將有關批審呈報至總局備案。
據《通知》規定,外管局仍按「權責明確配置科學、風險可控便利主體」的原則,制訂運作程序及政策,並加強對分局的指導與監督。分局亦要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大對審批事項的究後監督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