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首被告鄭嘉儀受任職幼稚園教師的友人所托,答應為友人的吳姓朋友的兒子擔任叩門試推薦人,而她獲取試題後則主動將試題及評分準則傳送給吳,吳對接獲試題感驚訝,但認為試題並不困難,沒有特地為兒子預習。
而次被告曾詠珊則受兩名舊同事所託,分別將試題傳送給兩人,並答應為對方擔任推薦人;第三被告黃佩雯因得知友人詠姐的親戚打算報讀協和,遂透過電郵將試題傳送給對方,黃除答應任推薦人外,更安排最少兩名協和老師為詠姐的親友任推薦人,惟她強調自己並沒有任何得益。第四被告余玲菊從曾手中獲取試題後,將試題分別傳送給兩名申請協和叩門學位的友人,更告誡對方千萬不可將試題外洩,否則「就要死」;奈可其中一名友人隨即將試題傳送給另一友人,試題輾轉間共傳送於3名家長手中。
案件編號:KCCC2932/15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