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登記選民、更改選民登記資料時,必須提供住址證明
‧就選民登記作虛假聲明的罰則由現時最高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增至最高罰款10,000元及監禁2年
‧提出反對選民登記的人士有舉證責任,除非法官信納投訴人證據,否則被投訴人的選民資格仍有效
‧提出反對選民登記人士必須出庭應訊
‧選舉事務處會網上公開被投訴選民登記個案,包括聆訊日期和時間、投訴人及被投訴選民姓名
‧無爭議投訴個案毋須舉行聆訊,由選舉事務處尋求法官書面批准更正選民資料
註:市民可於明年1月8日前透過電郵mailto:
[email protected]或傳真2840 1976向當局提交意見
資料來源:《優化選民登記制度諮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