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闖教堂打人拉人 官指警視線曾離開9秒 被捕兩男脫非法集結罪

蘋果日報 2020/11/24 17:41

西灣河非法集結聖十字架堂

去年11.11西灣河發生交通警槍擊學生事件,現場有市民抗議。防暴警及後追截市民,並闖進附近的聖十字架堂內,在走廊內以警棍擊打市民手腳並將其制服。兩名男子被指蒙面並攜有鎚子,控以非法集結等三罪受審。辯方質疑警方拉錯人。案件今早裁決,裁判官黃雅茵指警員追截期間,視線未能全程跟著案中人士,且僅憑衣飾認人,法庭未能肯定被告案中身份,裁定兩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兩人聞判後相擁道賀,並勉勵手足繼續加油,「我哋唔會留低你哋,榮辱與共」。
兩名被告分別為無業青年羅俊傑(26歲)及學生黃衍偉(21歲)。兩人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去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與成安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他們另各被控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兩罪,指他們使用口罩和攜有鎚子。

脫罪被告斥港府從未解決問題 仍會置身合法遊行

黃姓男生獲知罪名不成立後,已忍不住在被告席上抽泣,羅見狀遞上紙巾給他拭淚。散庭後兩人相擁道賀。羅在庭外稱,裁決彰顯公義,但相比其他案件,本案實在小兒科。他又謂雖然覺得幸運,但對律政司會否上訴仍有點擔心。
羅亦鼓勵其他曾共患難的手足,「我哋唔會留低佢哋,榮辱與共」。他又說,雖然罪脫,但「唔會離開呢個圈」,直指過往的問題港府從未解決過;現在他已回復自由,如果有一天,社會容許合法遊行,他仍會置身其中。上月剛大專畢業的黃則勸勉「大家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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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1日西灣河有交通警向示威者開槍。丘品新聞圖片

官:案中疑犯衣飾並非特別 或有認錯人的風險

裁判官分析證供指,證人警員張曉鋒對首被告的描述證據至為關鍵,惟張指被告身處集結的50人之中,穿上黑外套、黑短褲、深色口罩及淺色波鞋,這樣的衣飾並非特別,亦未對髮型、髮色、身高以至身型等有細緻的描繪,因此有錯誤認人的危險性。
另外,案發地點不時有人出入,即使衣著相同,亦不排除並非同一人。此外,庭上片段發現案中疑犯離開張的視線範圍接近9秒,法庭未能確定首被告正是張所觀察的同一人。
再者,張在記事冊及供詞中指,從首被告左腰間跌出的鎚仔長度約15厘米,惟法庭上量度的卻是27.5厘米,相差近12.5厘米。
雖然張解釋謂現場不能量度長度,因而記錄錯誤,但法庭不明白為何警員在之後的供詞中仍重複相同的錯誤,亦不可能接受如此僅屬目測下的輕微誤差。況且,作為案中重要證物,如此錯誤必然影響證人其他證供的可信性。法庭認為張並非可信可靠。

警員記錯人數 漏記現場口號

至於負責拘捕次被告的警員彭杰文,法庭同樣依賴他對次被告觀察的準確性。但對於現場是否還有其他身穿不同顔色衣服的人士,彭在庭上迴避作答,盤問時再改稱基於衣著以外的其他行為認人,例如叫囂及侮辱性說話。
另外,彭在證人供詞中指當時有20多人聚集,其後作供時卻指是紀錄出錯,正確數目應為50多人。法庭質疑,為何其腦袋中記得是50多人,手中卻寫下了20多人。況且其供詞是在下班後回到家中才錄取,照理該有更充分的時間,而非像記事册般匆忙寫下。法庭認為人數多少,對判斷是否參與非法集結一事極為重要。
另外,彭指在現場曾聽到兩次有人叫喊「黑警死全家」,因此特別留意次被告;惟彭卻沒有在證人供詞中記錄相關行為。彭指該話嚴重影響其工作及家人,因此沒有記錄;但法庭認為彭作為受過訓練的警員,不應受示威影響,只需實話實說,詳細記錄。
再者,彭描述次被告的特徵時,沒有指出他當時右手戴有手套。法庭認為此項較為特別的特徵相當重要,彭未有記錄,並非令人滿意的做法。彭又稱次被告曾站在人群最前方,但其證人供詞同樣沒有記錄其領導角色。

證供遺漏之處均與舉證有直接關係

彭曾指出,若每一秒都作記錄,不可能完成證人供詞。但法庭認為,其遺漏的記錄與庭上供詞出入相當大,而且遺漏之處均相當重要,與舉證有直接關係,影響其證供與觀察及記憶質素的可信性。
另外,從庭上片段可見,彭追逐次被告時並非越追越近,與次被告進入教堂時相差9秒距離。彭自言記不起上斜路時是否還有其他相同衣著的人士,亦無留意近轉角處的一條小路,可能對方在他無留意下已進入小路。法庭因此不能確定次被告便是彭所指的同一人,法庭不接納彭的證供。
駐守港島總區衝鋒隊的警員21298張曉鋒早前供稱,當日負責防暴工作,到場時發現筲箕灣道近成安街交界上有大量雜物包括路牌和磚頭堵路,並有近200人聚集,大部份人戴有面罩。警方其間三次向群眾發出非法集結的警告,群眾未有理會。

警認曾拾起地上鎚仔塞入被告背包

張自言此時留意到大石街與成安街交界的群眾前排,有一名穿黑衣、黑短褲、淺色波鞋的口罩男不斷指罵警方,同時說出挑釁和侮辱性句子。張稱「喺我眼中,呢名男子係領導角色」,並認為對方已干犯非法集結罪,遂與同事上前追截。
該男隨即逃跑,最終跑入聖十字架堂。張尾隨並於走廊升降機位置,看到與該領導男子衣著一樣的首被告。張欲上前拘捕首被告,惟首被告向他揮拳踢腳,張遂用警棍擊打首被告手腳並作出警告,惟他仍不斷揮拳反抗。張再次以警棍擊打他,最後將他制服於地上,並鎖上手扣,並一度向首被告施用胡椒噴劑。
此時首被告左邊腰間跌出一支木柄鎚子,張遂將之塞進首被告的背包內。張承認呈堂片段拍不到鎚子跌出或有人執起,他亦有想過若掃指模便可釋除疑慮,但他無作出相關要求。
負責拘捕次被告的警員13357彭杰文則供稱,當日留意到其中一人站在人群前,身穿黑色長裇外套、卡其色長褲,用黑頸巾遮面;由於那人雙手戴灰色手套,右手持有磚頭、左手向警指罵,特別引起彭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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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警當日闖入天主教聖十字架堂範圍制服及拘捕示威者。

書面口供與庭上供詞有別 警自稱學歷不高用字未必精準

彭指由於該男子不停叫囂,令他身邊的黑衣人情緒高漲,一齊加入向警指罵。後來彭聽到有人叫了一聲「追」,他便鎖定目標追截該男子,最終跑入聖十字架堂通往停車場升降機的走廊。當時升降機前有數名人士,但只有一人穿卡其色長褲。
彭欲上前拘捕,那人卻手舞足蹈,又企圖用雙手推開他,其間該男子的黑色頸巾掉下。彭稱他警告那人無效後,用警棍擊打他,最後將他制服在地並拘捕,同時搜出銀頭黑柄長約21厘米的鎚子。
彭早前於庭上作供時稱,次被告在現場辱罵警方。辯方多次要求他複述相關字句,彭只強調有關說話「侮辱我嘅工作同屋企」,最後才肯說出「黑警死全家」五個字。辯方又質疑他的書面口供與庭上供詞有別,他解釋「學歷唔高,未必用到精準字眼形容」。
【案件編號:ESCC7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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