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圖殺警罪排期重審
季炳雄藏軍火重囚17年

蘋果日報 2005/02/04 08:00


法官麥明康另下令,將陪審團未能達成裁決的控罪,包括季炳雄涉於○一年九龍窩打老道火車橋底槍傷警員的企圖謀殺罪及交替性的蓄意射擊罪,以及吳振強涉藏軍火等罪,重新排期審訊。

軍火或釀重大傷亡
根據警方資料,季炳雄現年四十四歲,生於廣東三水,但其「關德榮」的身份,卻報稱生於韶興,兼年輕一歲,季稱八○年來港,曾任地盤及裝修工人,與妻於九五年結婚,九六年移民美國,至○○年在美國離婚,兩人育有一子一女;現年四十七歲的吳振強,八○年來港,案發前在廣州任酒吧經理。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季炳雄案發日身旁放着的一支黑星手槍並無上彈,涉案槍械亦很陳舊,用以恐嚇他人,過於實際用途。
法官判案時指,○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凌晨,飛虎隊攻入油麻地文景樓一單位,制服仍在熟睡的季炳雄及吳振強,先在季身邊發現一支黑星手槍及十五發子彈,再在客廳中一個旅行篋內,發現一支AK47步槍、兩支散彈槍、六支手槍、七枚軍用手榴彈及八百七十七發子彈,全部性能良好,如季使用涉案軍火,可能構成嚴重罪行,在人煙稠密的城市如香港,必會造成重大人命傷亡。
法官續指,鑑於涉案槍械的種類及數量,應判接近最高刑期的刑罰,而季所藏七枚手榴彈,對性命構成更大危機,故將部份刑期分開執行,合共判囚十七年;吳振強明知事件涉及不法活動,又涉警方通緝犯,仍替季以假證租屋,判囚十五個月。
官籲修例加重刑罰
法官又質疑現行的無牌管有槍械彈藥罪及管有爆炸品罪,最高刑期僅十四年,與嚴重罪行的罪責不成比例,指示控方將其意見轉達律政司跟進及研究修例。主控官沈仲平認同管有爆炸品可能造成嚴重的人命傷亡,表示會將法庭意見轉交有關部門跟進處理。
案件編號:HCCC16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