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在解釋文件中指出,中國奉行國家豁免原則,即中國法院不處理以外國為被告或針對外國國家財產的案件;中國也不接受外國法院處理以中國為被告或針對中國國家財產的案件。2005年中國雖簽訂了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公約將國家商業活動及商業財產排除在國家豁免範圍之外,但公約尚未生效,全國人大常委也未批准該公約。
他指出,國家豁免體現國家主權,屬外交行為,根據基本法,香港法院對外交及國家行為無管轄權,是中央與香港權力關係界定緊密聯繫一起的,是體現中央對香港主權必不可少的,所有不符合中央政府決定採用的國家豁免規則及政策的香港原有法例中有關國家豁免的條文,不得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