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者批評黃威文好大喜功,錯用資源,例如在羅湖及落馬洲管制站裝上多塊、每塊約值十多萬元以電流控制清澈度的玻璃,又在入境大樓興建高科技會議室及多功能訓練中心。投訴又指黃時常變更投標方式,以便友好承判商參與新資訊系統計劃。
入境處證實,曾接獲該宗投訴,但經調查後,認為有關投訴全無事實根據及有中傷成份,指在過去兩年黃威文出差一百四十二日,共涉二十次外訪,當中十五次是受邀出訪,所有外訪均需獲上級審批。至於外訪住宿及機票安排,整個部門均交由受訓的入境處人員負責,並指所有公幹的飛行哩數均根據公務員事務局指引,必須用回公事上。黃亦否認要求下屬代他上課取資料及做功課。
該處稱,員工評核報告交由紀律人員事務小組審核,人事升遷需由管理及支援部助理處長決定;投訴所指的有關設施是有實際運作的需要,而所有系統招標均經政府物流供應處負責及刊憲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