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前就如何規管中介人進行諮詢,截至本月28日諮詢期屆滿,當局共收到13份意見書,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昨公佈終極規管建議,今年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現時強積金中介人須由金管局、證監會或保監處其中一個機構發牌,然後再向積金局登記,政府原先建議,將日後有關中介人的投訴,交由相關監管機構各自處理,並授權有關機構懲罰違規中介人。但政府經過諮詢後決定進一步促進規管的一致性,建議將所有紀律懲處的權力一併授予積金局,當中包括譴責、施加罰款、暫時吊銷及撤銷註冊等,而監管機構則會參與積金局的紀律懲處程序,以確保規管一致性。政府保證,在作出任何紀律懲處決定前,會參考規管機構的調查結果和建議,並讓有關中介人有機會直接提出申述。
政府又建議,賦權積金局可禁止遭撤銷強積金中介人註冊的人士,在指定期限內重投強積金市場,以保障供款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