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騙取禁區紙及乘車優惠 無業女脫罪 官斥廉署人員屢提引導性問題

蘋果日報 2019/09/09 17:59

欺詐禁區紙引導性問題劉昌玲廉署公署

無業女子被指聲稱住在落馬洲,從而向警方取得禁區紙,並以此獲得港鐵逾2.5萬元車資優惠。女子被控四項欺詐罪,惟經審訊後,獲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裁判官指出,廉署人員調查期間反覆利用引導性問題查問被告,對她不公,更指出控方多項舉證元素有遺漏,含糊不清。
已婚並需穿梭中港兩地的被告劉昌玲(40歲)被控四項欺詐罪,其中兩項指她於2015年10月12日及2016年10月3日,在其邊境禁區通行證申請表上向警務處訛稱其住址為落馬洲料壆村,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警方批准該申請,向她發出邊境禁區通行證,導致她獲得利益。
官指調查人員得到想要的答案後 不讓被告解釋
另外兩項控罪則指,被告涉於2015年10月12日及2016年10月4日在其乘車計劃申請表中,向港鐵訛稱其住址為落馬洲料壆村,詐騙港鐵共逾2.5萬元特惠車資優惠。
裁判官吳重儀今裁決時,批評廉署人員多次利用引導性問題,查問身為受查人士的被告,對被告實在不公允。吳官舉例指,被告被查問時,起初回答稱自2013年已租住落馬洲料壆村,又展示有關租約。惟在廉署人員反覆提問下,被告改口稱事發時較少住在料壆村,另一住所則是打鼓嶺區某私人屋苑。最終被告更答謂自己並非住在料壆村。
裁判官指出,當廉署人員得到他們想要的答案後,便不再讓被告解釋,對被告不公允。而被告亦試過以普通話回答廉署人員,裁判官對於被告是否完全明白廉署人員的提問有所懷疑,故裁判官不會接納相關證供。
法例沒規定只能報住一個地址
裁判官續稱,控方既無證據指被告呈上的租約是假租約,相信被告確是付出真金白銀租住。即使被告另有住所,但法例並無訂明她只能報住其中一個地址。
裁判官亦不認為被告向警方申請禁區紙時有不誠實意圖,亦無證據顯示被告在事發當日曾乘搭港鐵,認為控方控罪元素薄弱,含糊不清,裁定四項欺詐罪罪名不成立。
辯方指被告沒有自招嫌疑,提出訟費申請,亦獲裁判官批准。
【案件編號:FLCC5213/18】
記者戴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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