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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查手機】民陣一方陳詞:手機有大量資料 或令無辜親友私隱受影響

蘋果日報 2019/06/26 18:54

岑永根資深大律師潘熙警隊條例民陣

高院前年裁定警方只能在緊急情況下,才可毋須法庭手令而檢查被捕人士手機和電腦內的數碼內容。警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案件今日續審。代表答辯人民陣成員一方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出,手機內有被捕人士及其親友的資料,警方取走被捕人士的手機,會令其親友等無辜市民的私隱受影響,威脅大於搜查住所。
當年被捕的民陣成員岑永根於原審時指,根據《警隊條例》第50(6)條,警方查閱被扣查電話的內容,屬侵犯私隱及違憲。原審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表明,警方只能在緊急情況下,才可毋須法庭手令而檢查被捕人士手機和電腦內的數碼內容,但裁定相關條例並沒有違憲。
代表岑的資深大律師潘熙今陳詞時重申立場,指涉案的《警隊條例》第50(6)條違憲。條例指出,任何人被警員拘捕後,警員如合理懷疑任何報章、簿冊或其他文件及物品等有助調查被捕人士所犯罪行,則在其身上或被捕現場搜查並取走相關物件,乃屬合法。
惟潘指出,手機內不只有機主的個人資料,亦有機主親友的資料,例如機主和他們之間的通訊紀錄。警方取走被捕人士的手機,不只被捕者的私隱,連他們親友等無辜市民的私隱都會受影響。潘引述加拿大案例,指當地最高法院法官尚且未能就警方的做法達成一致裁決,前線警員又如何作出相關決定。
潘又指,手機內有大量個人資料,警方搜查手機資料對私隱的入侵程度,比搜查住所構成更大威脅。
對於上訴庭法官昨日要求各方考慮,假如裁判官其實無權根據《警隊條例》第50(7)條發出手令,讓警方檢查被捕者的手機數碼內容,本案會如何受影響。代表警方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回應指,若然果真如此,法庭須謹慎考慮相關行為是否合憲地作出;而若警方面對此情況,仍需解釋為何在未有急切需要的情況下,仍要作進一步搜查。莫強調,即使警方無法取得手令,仍不可因而放手不管,停止工作。
聆訊明天繼續。
【案件編號:CACV270/17】
記者鄭語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