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眼柱」業主立案法團例會上襲擊他人 上訴獲減刑四天維持緩刑一年
上訴減刑何國柱普通襲擊樂年花園四眼柱
居於深水埗樂年花園、綽號「四眼柱」的江湖猛人何國柱,被指在業主立案法團例會期間,與另一人爆粗兼襲擊兩名業主,經審訊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3星期,緩刑12個月。二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早前提出上訴。高院今日頒下判詞,維持兩人的定罪,但基於何國柱當時獨立犯案,故酌量減刑4天,但維持緩刑12個月。
代表何國柱(59歲)的大律師在上訴聆訊中,曾指原審裁判官在本案中錯誤應用共同犯罪原則,以為何與另一上訴人劉錦榮(43歲)之間存在「犯罪」協議。
暫委法官譚思樂在判詞中指,曾多次觀看案發時的錄影片段,發現何國柱最初上前指罵事主時,劉錦榮正在其身後,何很可能因而看不見劉,但劉明顯見到何。當劉走向前加入指罵事主時,何針對事主的肢體動作已經結束,而何的位置亦距離事主較遠,所以並無證據顯示何國柱參與了夥同犯罪。
不過,譚官同意律政司一方所指,一項針對多名被告人的控罪既是共同亦是個別的,故此只要有足夠證據顯示何獨自作出普通襲擊事主的行為,控罪仍然成立。法庭因而裁定,何的定罪沒有不穩妥之處。至於劉錦榮,法官指沒有律師代表的他,陳詞並無提出可爭辯的上訴理由,因而其定罪上訴與何一樣被駁回。
至於判刑方面,法官接納律政司一方的陳詞,本案涉及在公眾活動過程中使用武力,較一般初則口角、繼而動武的案件嚴重,法庭需判以阻嚇刑罰。原審裁判官判以監禁但緩刑執行,已經是對兩人格外仁慈。基於何被改為裁定獨立干犯有關罪行,法官決定酌量減刑,並維持緩刑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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